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8年4月19日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黄山市科协)是黄山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黄山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全市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黄山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黄山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放带动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黄山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黄山市科协是安徽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黄山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统称学会)和区县科协及市属基层科协组成。
第四条 黄山市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黄山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黄山市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黄山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黄山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黄山市科协宗旨的社会主义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黄山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市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黄山市科协委员会是黄山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黄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大会召开的准备情况和选举结果,分别于会前十天和会后十天,报省科协和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协、市属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黄山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黄山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黄山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黄山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黄山市科协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黄山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黄山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黄山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黄山市科协的工作,实施市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黄山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黄山市科协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加入黄山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黄山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并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稳定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黄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黄山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加入黄山市科协的市级学会接受黄山市科协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执行黄山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黄山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黄山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黄山市科协,须经黄山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黄山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黄山市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黄山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县、园区科协和基层科协
第三十四条 区县、园区科协和市属基层科协是当地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黄山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黄山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驻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协是市属基层科协。市属基层科协成立的条件为:
一、承认《黄山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有符合《黄山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实施细则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能独立开展科技活动;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基层科协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十七条 基层科协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三十八条 区县科协和基层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其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并修改其实施细则,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区县、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会前筹备情况和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分别于会前十天和会后二十天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科协行政上接受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县科协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治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八条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为黄山市科协,会址设在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ANGSH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SAST。
第五十一条 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二条 黄山市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三条 市级学会可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区县科协和基层科协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黄山市科协。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黄山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